呼和浩特财务代理(立业会计)关于业务招待费
呼和浩特财务代理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
1、一般招待费范围如下:
①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③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④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例】某企业2015年的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请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若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呢?
【答】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20×60%=12(万元)
销售收入的5‰=3000×5‰=15(万元)
12万元<15万元,因此允许扣除12万元。
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销售收入的5‰=3000×5‰=15(万元)
18万元>15万元,因此允许扣除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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